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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釋義(一)(三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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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法釋義(一)(三版)

作者: 陳立夫
出版社: 元照出版
出版日期: 2021-09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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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土地法之法現象與法律關係,交織於公法、私法領域,並兼涉實體法與程序法規定,且其相關法規範多元複雜。從而,土地法學研究、土地法律適用與土地事務處理上,除理會個別法文意涵外,尤須洞察整體法規範之內容關連與立法原理及相關問題。本此觀點,本書就土地法關於「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與回復」、「禁止外國人取得之土地」、「共有不動產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」、「土地登記之公信力」、「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」、「城市房屋租金限制」、「收回出租房屋限制」、「基地.房屋優先購買權」、「接連地損失補償」及「被徵收土地之收回」等事項之規定,以註釋書型態,詳細闡釋其立法意旨與法文意涵,並論述相關議題,乃至癥結所在,內容兼顧學說與實務見解最新實態,期使理解相關規定與議題內涵之全貌。
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陳立夫


  現職
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兼任教授

  兼職
  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
  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副理事長

  學歷
 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法學士
  中興大學法商學院法律學系法學士
 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碩士
  日本神戶大學法學研究科法學博士

  學術專長
  土地法、都市法、行政法


目錄

三版序
自 序
作者簡介

第一講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消滅與回復:土地法第十二條
壹、土地法第十二條條文/1
貳、立法意旨/2
參、條文釋義/5
一、私有土地/5
二、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/6
三、所有權視為消滅/7
四、回復原狀/11
五、回復所有權/13

第二講 禁止外國人取得權利之土地:土地法第十七條
壹、土地法第十七條條文/39
貳、立法意旨/40
參、條文釋義/42
一、通 論/42
二、林 地/46
三、漁 地/47
四、狩獵地/48
五、鹽 地/48
六、礦 地/48
七、水源地/49
八、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/50
九、外國人因繼承取得本條所定土地權利之處理/51
十、溯及適用/54

第三講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及優先購買權: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
壹、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/56
貳、立法意旨/56
參、條文釋義/62
一、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/62
二、「處分」、「變更」及「設定地上權、農育權、不動產役權或典權」之內涵/63
三、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/70
四、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之絕對多數同意/72
五、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範圍/73
六、對他共有人之通知或公告/82
七、他共有人應得對價或補償之保護/87
八、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/89
九、公同共有之準用/113
十、協議分割之調處(調處分割)/117

第四講 土地登記之公信力:土地法第四十三條
壹、土地法第四十三條條文/121
貳、立法意旨/121
參、條文釋義/125
一、概 說/125
二、土地登記公信力保護對象之登記事項/128
三、適用土地登記公信力之要件/133

第五講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:土地法第六十八條、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
壹、土地法第六十八條、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條文/137
貳、立法意旨/138
參、條文釋義/140
一、地政機關之登記損害賠償責任/140
二、賠償範圍/157
三、賠償金來源──登記儲金/160
四、地政機關之求償權/160
五、損害賠償之請求與消滅時效/162

第六講 城市房屋租金之限制:土地法第九十七條
壹、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/173
貳、立法意旨/173
參、條文釋義/175
一、城市地方/175
二、房 屋/178
三、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/181
四、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/183
五、租金超過法定標準之強制減定/186

第七講 收回出租房屋之限制:土地法第一百條
壹、土地法第一百條條文/189
貳、立法意旨/190
參、條文釋義/191
一、通 論/191
二、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/197
三、承租人違法轉租/204
四、積欠租金/206
五、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/208
六、違反租賃契約/210
七、損壞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/211

第八講 基地‧房屋之優先購買權: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
壹、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條文/213
貳、立法意旨/214
參、條文釋義/217
一、基地之優先購買權/217
二、房屋之優先購買權/238
三、優先購買權之順序/240
四、出賣之通知/243
五、法律效力/248

第九講 接連地損失補償: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
壹、土地法第二百十六條條文/251
貳、立法意旨/252
參、本條概說/253
肆、條文釋義/257
一、徵收之土地/257
二、因徵收土地之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/258
三、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/259
四、接連土地所有權人/261
五、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/262
六、補償金額──低減之地價額/264

第十講 被徵收土地之收回: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
壹、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條文/267
貳、立法意旨/268
參、條文釋義/273
一、收回權之成立要件及行使/273
二、核准收回被徵收土地之機關/292
三、原受領徵收價額之繳回/293
四、因可歸責事由之禁止收回/294
五、被徵收土地標售之優先購買權/298

索 引
事項索引/303
司法解釋‧裁判‧決議索引/31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