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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鈞老師開講 家事事件法-律師.司法官.家事調查官(保成)(四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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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鈞老師開講 家事事件法-律師.司法官.家事調查官(保成)(四版)

作者: 江鈞
出版社: 志光保成
出版日期: 2024-01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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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价:   NT400.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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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店售价: RM54.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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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
內容簡介

  適用對象
  欲研讀家事事件法及準備相關考試者。

  使用功效
  1.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,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、記憶,節省時間。
  2.本書精心設計選擇題組,透過詳解,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,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,加強重要觀念。

  改版差異
  1.補充實務見解
  2.新增解題
  3.更新法條
  4.修正部分說明

  書籍特色
  本書融合民事訴訟法、非訟事件法及強制執行法等重要基本程序法,指出必考觀念,將大量必考資訊表格化,使考生能在第一時間瞭解、記憶,節省考生時間,並將相類似概念製表比較,以收舉一反三、 過目不忘、靈活運用之效。另外,本書亦精心設計選擇題組,並透過詳解,闡述各選項間之關聯性,並點出考生容易誤解之處,加強釐清重要觀念。
 
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江鈞


  臺灣大學司法組
  臺灣大學法研所民法組
  碩士論文「勞動事件之定暫時狀態處分-以解僱爭議事件之勞工地位保護為中心-」
  現職為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
 


目錄

第一章 總論/001
壹、家事事件法前導法理/001
一、宜先習得如何區別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知識/001
二、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、程序法理交錯適用論及其指向回應之社會價值觀多元化之需求/004
三、程序主體權保障、程序權保障等要求及其脈承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平衡保護論/027
四、程序經濟、程序利益保護原則及為其衍生之統一解決或統合處理紛爭、擴大程序制度解決紛爭功能、紛爭解決一次性等要求/030
五、承認適時審判請求權,落實程序選擇權之法理/032
貳、共通程序規定/034
一、調解前置程序(§23~§36)/034
二、需求統合處理之管轄權(§6)/065
三、當事人合意處理原則(§4)/067
四、家事事件管轄之準據(§5)/067
五、程序能力(§14)與程序監理人(§15、§16)/068
六、程序不公開原則(§9)/079
七、原則上採職權探知主義;但就得處分事項採協同主義(§10)/080
八、本人到場義務(§13)/089
九、容許遠距視訊審理程序(§12)/091
參、家事訴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/091
一、起訴之程式:應表明與宜記載事項(§38)/091
二、/身分關係訴訟被告適格要件之一般規定(§39)/092
三、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(§40)/096
四、合併審理、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、分別裁判(§41~§43)/099
五、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(§44)/120
六、家事訴訟之和解(§45)/124
七、家事訴訟事件之捨棄、認諾(§46)/131
八、審理計畫之擬定與訴訟促進義務(§47)/141
九、終局判決之效力(§48)/144
十、得視事件解決程度而停止訴訟(§49)/150
十一、原、被告死亡與訴訟終結之擬制(§50)/150
肆、家事非訟事件共通程序規定/155
一、聲請之程式:應載明與宜記載事項(§75)/155
二、限期命陳述意見(§76)/158
三、職權通知參與程序(§77)/162
四、事證蒐集方式:職權探知主義(§78)/162
五、合併審理、合併裁判與分別審理、分別裁判
(§79準用§41、§42Ⅰ及§43)/163
六、程序之承受、續行及終結(§80)/166
七、裁定書之送達(§81)/168
八、裁定生效基準日(§82)/169
九、救濟程序:抗告與再審(§92~§96)/169
十、裁定之撤銷或變更(§83、§84)/186
十一、保全程序:暫時處分(§85~§91)/188

第二章 各論/219
壹、事件類型審理必要論之落實/219
貳、家事訴訟事件程序/229
一、婚姻事件程序/229
二、親子關係事件程序/240
三、繼承訴訟事件程序/262
參、家事非訟事件程序/266
一、婚姻非訟事件/266
二、親子非訟事件/274
三、收養事件/280
四、未成年人監護事件/284
五、親屬間扶養事件/288
六、繼承事件/290
七、宣告死亡事件/293
八、監護宣告事件/298
九、輔助宣告事件/309

第三章 家事事件之執行/315
壹、前導法理/315
貳、共通程序規定/316
一、執行名義與請求協助執行(§186)/316
二、履行調查及履行勸告(§187)/316
三、履行勸告之共同進行及費用分擔(§188)/317
參、特別規定/318
一、扶養費及其他費用之執行/318
二、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執行/3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