会员   密码 您忘记密码了吗?
1,575,895 本书已上架      购物流程 | 常见问题 | 联系我们 | 关于我们 | 用户协议

有店 App


当前分类

浏览历史

当前位置: 首页 > 专业/教科书/政府出版品 > 法政类 > 商事法要論(修訂十二版)
商事法要論(修訂十二版)
上一张
下一张
prev next

商事法要論(修訂十二版)

作者: 梁宇賢
出版社: 三民
出版日期: 2013-02-26
商品库存: 点击查询库存
以上库存为海外库存属流动性。
可选择“空运”或“海运”配送,空运费每件商品是RM14。
配送时间:空运约8~12个工作天,海运约30个工作天。
(以上预计配送时间不包括出版社库存不足需调货及尚未出版的新品)
定价:   NT470.00
市场价格: RM71.49
本店售价: RM63.63
促销价: RM62.91
剩余时间: 请稍等, 正在载入中...
购买数量:
collect Add to cart Add booking
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
內容簡介

  商事法是工商業的基本大法,規範商事法活動,攸關一般人之利益與工商企業的經營發展,並影響社會經濟甚鉅。本書共分為五編,除緒論述及商事法之意義、沿革,及與其他法律之關係外,其餘四編分別介紹公司法、票據法、海商法及保險法,均以詮釋法律條文為主,並徵引立法例、學說、判例等,間或參以管見,提綱挈領,力求理論與實際融會貫通,由簡入繁,以增進讀者之了解。

  本書歷年來,配合政府法律之修正而作修訂。民國一○一年於公司法,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,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、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,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、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;若政府或法人為股東,代表人有數人時,得分別當選,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;以法定盈餘公積發給新股或現金者,以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之部分為限;公司債之私募,毋須信託制度之介入;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,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,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,以及民國一○二年修正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,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,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,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等。民國一○○年於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、經紀人、公證人之監管等之修訂、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規定及民國一○一年對保險法第一七二條之一所作文字之修訂等,本書均配合修訂,以期與日俱新。

作者簡介

梁宇賢

  學歷:
  美國范諾曼大學法學博士
  美國邁阿密大學比較法學碩士
  國立中興大學法學士暨法學碩士

  經歷:
  律師考試及格
  公務人員甲等特考優等及格
  美國耶魯大學研究員(1981-1982) 
  典試委員
  教育部顧問
  中華民國法學研究會理事長
 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
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
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
  香港珠海學院、蘇州大學比較法研究所客座教授
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學院院長

  現職:
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
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
  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


目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