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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婚姻、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(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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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婚姻、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(二版)

作者: 許育典
出版社: 元照出版
出版日期: 2024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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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 商品属性 商品标记
內容簡介

  本書是作者第四本的宗教法學專論,也是國內第一本以同性婚姻、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為主題的學術專論,內容含括:同性婚姻憲法保障基礎、同性伴侶與宗教自由下的文化衝突與國家義務、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、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、宗教團體法人化、辦理寺廟登記須知、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、內湖保護區慈濟案及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等法制爭議,使本書成為面對現今台灣社會在同性婚姻、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激烈討論的重要參考書,本書內容足以提供政府及公部門參考,也成為宗教團體處理國家管制問題的最佳工具書。

  .重新以「自我實現」為核心理念,思索宗教自由與同性平權的共存之道

  「在憲法保障下,人是自由的。只要不造成他人的傷害,國家應該盡所有義務,去促進人民的最大可能自我實現。國家透過法律所建構的制度(民法上的婚姻規定),不應該因為人民的性別或其它因素,而限制人民的自我實現。…或許有人會擔心:如果民法規定包含了同性婚姻,會讓同性戀更自由開展。但人本來就是自由的,少數非主流人民的自由開展,有必要因為多數主流人民的擔心,且真的只是擔心,而失去自由嗎?這是我們要的憲法嗎?」

  同性平權的議題,在經歷過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之後,似乎得到了沉澱,也許大多數人認為,所有該思考的問題點,都已經被深刻的考慮過了,但許育典教授的這本書,以「自我實現權」的憲法保障與多元文化國價值的維護為思考核心,重新提出的思考路徑,也許將讓讀者在閱讀後會有一種柳暗花明的喜悅感。

  以自我實現作為核心的憲法論述,使同性平權不再只是「平等權」保障問題,更提供同性戀者一種得以主張基本權防禦功能、制度性保障功能的憲法保障基礎,且以自我實現作為核心論述不僅僅是單面向的思考,其更能凸顯出與宗教自由保障的「異」與解決彼此衝突的「同」,保障彼此價值包容並立的多元文化國理念,也許正是解決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衝突的有效解方。

  當然,這本書,是作者投入宗教法學而思索的宗教法專論之一,本書的主要目的,除了希望從宗教自由探討同性婚姻與同性平權在台灣的憲法問題,同時也討論近年來台灣在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一些爭議,如宗教團體自治與辦理寺廟登記等國家管制宗教議題。另外,本書的視角不僅僅只是本國法律的專論,從宗教教義的探索與比較法的比較,也是閱讀本書可以得到的收穫,期待讀者能親自閱讀本書,細細品味本書的獨到之處。
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許育典


  【現職】
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
  台灣教育法學會理事長
 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理事
  台灣法學會理事
  歐洲當代台灣研究中心(ERCCT)諮詢委員
  行政院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委員
  教育部法規委員
 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
  教育部私校退場審議委員
 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
  台灣經濟研究院顧問
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

  【學歷】
 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
  德國杜賓根大學宗教學院研究
  德國哥廷根及杜賓根大學教育學院研究

  【經歷】
  台南市副市長
  國立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院長
  國立成功大學當代人權暨永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
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系主任
  國立成功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
  國立成功大學課外活動指導組主任
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、副教授、教授、特聘教授
 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研究獎學金(2006-2007)
  德國洪堡學術基金會資深學者研究獎學金(2014、2018)
  國科會暨德國學術交流總署研究獎助(2003、2004、2005)
  中華民國第47屆十大傑出青年
  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
 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委員
  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
 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規委員
 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雲嘉南分會召集人
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
  台南地方法院冤獄賠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委員
  台南市文化古蹟、公共藝術、地價評議、市地重劃、區段徵收、教師申訴、非營利幼兒園審議、私立學校諮詢、學校午餐輔導、長照機構爭議處理、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
  台南市廉政、都市計畫、教育審議、兒少保障、家暴防治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兼副召集人
  台南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
  台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
  台南市法規審議、訴願審議、特殊教育、長期照顧推動、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、農地重劃審議協調會委員會委員
  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監事
  財團法人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董事

  【著作】
  Selbstverwirklichungsrecht im pluralistischen Kulturstaat.(Duncker & Humblot)
  憲法(元照)
  教育行政法(元照)
  人權、民主與法治:當人民遇到憲法(元照)
  為人民說人權故事(元照)
  從法治國家到人權保障的希望工程:以人權教育為中心(元照)
  基本人權與兒少保護(元照)
  基本人權與納稅義務: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逐條釋義(元照)
  公民社會與人權導讀(元照)
  法治國與教育行政: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核心的教育法(元照)
  教育憲法與教育改革(元照)
  大學法制與高教行政(元照)
  學校法制與學校行政(元照)
  領域的教育法制與教育行政(元照)
 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基本權與特殊教育法制(元照)
  學術倫理、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(元照)
  文化憲法與文化國(元照)
  文化基本權與多元文化國(元照)
  公民文化權、文化法制與古蹟保存(元照)
  多元文化下文創產業、娛樂產業與數位網路法制(元照)
  原住民族文化與原住民基本權(元照)
  宗教自由與宗教法(元照)
  宗教團體、宗教法制與宗教教育(元照)
  宗教自由、宗教詐欺與比較法制(元照)
  同性婚姻、同性平權與宗教自由(元照)


目錄

為德不卒的釋字第748號解釋
當憲法成為宗教時──代序
本書常用德文縮語中文對照表
本書引註格式說明

‧第一章 導 論/1

‧第二章 自我實現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保障
壹、前 言/9
貳、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的本質/12
參、自我實現作為基本權本質的法特徵/18
肆、同性婚姻自我實現權作為基本權的建構/23
伍、美國判決作為同性婚姻的憲法實踐/41
陸、結 論/47

‧第三章 同性伴侶議題風潮下的宗教自由:論基本權衝突與國家義務
壹、前 言/49
貳、新宗教戰爭的現況:以台灣及美國為例/53
參、同性伴侶議題牽涉的基本權利及第三人侵害/65
肆、文化衝突下的國家協調義務/74
伍、結 論/79

‧第四章 宗教自由面對同志權利議題的抗辯
壹、前 言/81
貳、法學探討宗教見解的必要性/84
參、台灣主流宗教對於同志族群的教義見解/90
肆、宗教抗辯的憲法結構與利益衡量/100
伍、結 論/111

‧第五章 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案的憲法衝突:以台南神學院為例
壹、前 言/113
貳、宗教性院校拒絕同志入學涉及的憲法權利/115
參、宗教性院校的特性與類型化/122
肆、台南神學院拒絕入學案的合憲性分析/136
伍、結 論/143

‧第六章 宗教團體自治與宗教團體法草案
壹、前 言/145
貳、宗教團體的意義與宗教團體自治的內涵/146
參、宗教團體自治的法制現況和問題/157
肆、宗教團體法草案與宗教團體自治的互動/172
伍、結 論/185

‧第七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探討殯葬管理條例與違法納骨塔的調和
壹、前 言/187
貳、舊版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立法背景和所涉及的問題/188
參、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/196
肆、宗教團體法草案第33條的相關問題檢討/204
伍、結 論/213

‧第八章 從宗教團體法草案檢討宗教團體法人化:以宗教團體自治為核心
壹、前 言/215
貳、宗教團體法人化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規定/216
參、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/224
肆、宗教團體法草案中宗教團體法人化的問題與檢討/235
伍、結 論/242

‧第九章 宗教團體自治下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」爭議
壹、前 言/245
貳、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」所涉及的問題/246
參、宗教團體自治的憲法保障/249
肆、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」的問題檢討/259
伍、結 論/263
附錄──內政部民政司「辦理寺廟登記須知」/264

‧第十章 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與國家管制問題:內湖保護區慈濟開發案的反思
壹、前 言/275
貳、本案相關事實/276
參、國家管制與宗教團體自治/278
肆、本案反思/291
伍、結 論/293

‧第十一章 結論與建議/295